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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泰盛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苏州泰盛环保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72-2号原告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岐。委托代理人解旻,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泰盛环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青。原告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泰盛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3元,由原告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