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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戴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萌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0年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名黄钰婷(已成年),××××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感情日渐疏远淡薄,被告在外与第三者之间存有不正当关系,且有时会殴打原告,双方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了视频光盘等证据。被告辩称并质证:原告陈述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生育等情况属实。至于原告提供的录像不是真实的,即使是真实的,因为我与原告所谓的“第三者”都是一起学习的学员,因为经常一起去外地上课,我们每个学员之间的关系都很好,所以我们一起出现在酒店也是很正常的。我可以提供我们一起毕业的毕业照。我和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1990年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名黄钰婷,××××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为琐事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离婚意思坚决,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综观原告诉称事实及举证,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与第三者存有不正当关系,也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日后多从家庭、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家庭负责,通过沟通交流正确解决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这样双方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