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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忠与董益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益霞,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益霞,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私企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董邦强。上诉人董益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益霞于2016年1月1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益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董益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