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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丽与被执行人刘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丽,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丽,男,201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法定代理人张吉庆。被执行人刘建飞,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晓丽与被执行人刘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建飞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晓丽的合理经济损失124728元(已支付7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