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金与胡玲、朱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胡玲,朱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00170号原告胡金男。被告胡玲。被告朱正。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金男与被告胡玲、朱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原告胡金男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