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樊燕萍。委托代理人黄蓉东,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蓉,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娟,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胡会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