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刑秀丽与毛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丽,毛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邢秀丽,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欣,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振伟,男,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告刑秀丽与被告毛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秀丽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秀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秀丽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从我处借款50000元,约定1个月内偿还,但是被告不守诚信,到了还款日期只向我偿还了10000元,剩余4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毛振伟未予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以下案件审理焦点:原告邢秀丽要求被告毛振伟偿还4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15年9月29日计算至被告毛振伟将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毛振伟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二、证人高西宾的庭审证言一份,证明201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毛振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相互印证,均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9日被告毛振伟因建筑工地急需用钱向原告邢秀丽借款50000元,原告邢秀丽将50000元向被告毛振伟交付后,被告毛振伟向原告刑秀丽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邢秀丽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身份证号:410727199010214113借款人:毛振伟2015年8月29号”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毛振伟催要,被告毛振伟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下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到期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毛振伟向原告邢秀丽借款50000元,除已偿还的10000元借款外,下余40000元没有偿还,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故对原告邢秀丽要求被告毛振伟偿还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毛振伟对涉案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毛振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上并未注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借款的利息约定情况,且除证人高西宾证言外,原告并未提交其它有效证据相印证,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原告邢秀丽庭审中虽称在被告向其借款十天左右,经其催要被告毛振伟向其偿还借款10000元,但原告亦自认其与被告对涉案借款的期限约定为一个月,故被告毛振伟应自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邢秀丽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方式:以下欠40000元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30日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振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邢秀丽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元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驳回原告邢秀丽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毛振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永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