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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繁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41号罪犯王繁,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了(2014)思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繁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繁呈报减刑的起始时间不符合其原判刑期段的要求,亦不符合减余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