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贺见笃、唐时重与曾海辉、袁翔、曾黎明、曾艳明、曾艳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见笃,唐时重,曾海辉,袁翔,曾黎明,曾艳明,曾艳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贺见笃,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时重,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海辉,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翔,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黎明,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艳明,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艳琼,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见笃、唐时重与被告曾海辉、袁翔、曾黎明、曾艳明、曾艳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见笃、唐时重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见笃、唐时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见笃、唐时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曾海辉、袁翔、曾黎明、曾艳明、曾艳琼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肖毅雄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