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吉永与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永,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1364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永,男。被执行人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小飞,女。被执行人刘宏星,男。孙吉永与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应偿还原告孙吉永借款60000元及约定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612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诉讼保全查封了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启天A7100一体电脑47台、联想启天A3000一体电脑3台,现已以物抵偿部分债务。查明江苏纳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飞、刘宏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