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晏金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2号罪犯晏金,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晏金199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0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隆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晏金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晏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晏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