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小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国峰、宋丽霞等与李国锋、马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峰,宋丽霞,李国锋,马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小第46号原告李国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宋丽霞,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林军,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国锋,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馨,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千秋路千秋村*组。身份证号码:4112211976********。原告李国峰、宋丽霞诉被告李国锋、马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峰、宋丽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锋、马馨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峰、宋丽霞撤回对被告李国锋、马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峰、宋丽霞承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