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2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2010年6月29日补办了登记手续。在这期间,除了农村风俗习惯见过面,单独交谈次数少,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9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12年4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丙。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我抚养女孩,抚养费自己承担。被告王某甲口头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我们虽然经常生气,也打过原告,但是事情过后我就非常后悔。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于2010年6月29日补办了登记手续。2009年9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12年4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丙,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孩。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更加深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子里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当相互体谅,共同来营造好完整幸福的家庭。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你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震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