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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席成玖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成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4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成玖(曾用名:席久),男,生于1990年1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安县人。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成玖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成玖及其辩护人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席成玖趁在安县魏某家中调试空调及照空调外机条码之际,持水果刀,架在魏某的脖子处,对魏某进行抢劫,又持刀将魏某拉到小卧室对其强奸,并用手机对强奸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强奸完毕离开魏某家后,同日13时许席成玖发短消息以曝光魏某裸体照片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受害人报案后,同日席成玖被安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成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胁迫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席成玖违背妇女意志,以持刀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席成玖以曝光被害人裸体照片要挟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席成玖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时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被告人席成玖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席成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成玖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强奸罪不具有从重情节,应该按照普通情节在起点刑量刑,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且抢劫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建议抢劫罪对被告人席成玖定罪免除。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较好,还比较年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总和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席成玖趁在被害人魏某位于安县的家中调试空调之机,持水果刀、架在魏某的脖子处,向魏某索要钱财,为了威胁魏某不在事后报警,席成玖要求对魏某拍摄裸照,当席成玖用自己的手机正在对魏某进行拍摄裸照时产生了想与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继续持刀威胁魏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将其强行与魏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发生完性关系后席成玖离开。同日13时许,席成玖发短消息以曝光魏某裸体照片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魏某报案后,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安县花荄镇文胜路西段“帝豪金城”将其抓获。另查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席成玖作案使用的白色Motorola手机一部、尾号为1679的银行卡一张、白色塑料手柄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成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体检证明、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指认相片、手机短信提取相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成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胁迫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揭露本案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席成玖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成玖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另起强奸被害人的犯意,主观上自动放弃继续抢劫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也未取得财物,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依法予以采信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成玖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席成玖以揭露被害人隐私的方式给被害人发短信索要钱财,还未实际取得索要钱财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法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此项意见。被告人席成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时使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成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清。)二、对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席成玖作案使用的白色Motorola手机一部、尾号为1679的银行卡一张、白色塑料手柄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静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明附相关法律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