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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万伦、赵雪令、张万秋、张海静、顾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伦,赵雪令,张万秋,张海静,顾继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06号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法定代表人张志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修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旺信用社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杨宁,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旺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万伦,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赵雪令,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张万秋,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张海静,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顾继学,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万伦、赵雪令、张万秋、张海静、顾继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张万伦、赵雪令、张万秋、张海静、顾继学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依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