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欢欢、贺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刘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欢欢。被告人贺要。被告人王献宝。被告人何荣华。被告人刘帆。被告人刘式军。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刘式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式军、刘帆、黄新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本区金汇镇金闸公路XXX号商业广场三楼闵奉动漫城内,由被告人周欢欢、王献宝、刘帆、刘式军、黄新成负责掩护,由被告人贺要、何荣华利用自制工具篡改游戏机内数据,并将篡改数据后所得的分数分别存入贺要、王献宝、刘帆、黄新成等人卡内,再由王献宝等人将卡内的分数兑换成现金,共窃得人民币45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刘式军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式军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刘式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欢欢、贺要、王献宝、何荣华、刘帆、刘式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欢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贺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献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式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八、作案工具铁丝圈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