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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秋旭、何亮,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