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秋旭、何亮,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