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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光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光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1号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耙塘第一部排第4栋,组织机构代码691164388。法定代表人陈超林。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习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裕光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南埔山粤宝工业园A区第3号,组织机构代码094186140。法定代表人林计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