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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8号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罗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红燕,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爱联嶂背路嶂背二村工业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勤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幻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