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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田满宇与赵东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满宇,赵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田满宇,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被执行人赵东亮,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申请执行人田满宇与被执行人赵东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赵东亮次性付给田满宇欠款35000元,剩余田满宇表示放弃;二、付款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前,如不按该协议给付,按原判决执行,田满宇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别无争议。故该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