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浒山群谊冲件塑料厂与冯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浒山群谊冲件塑料厂,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8-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浒山群谊冲件塑料厂。负责人:胡建章。委托代理人:叶建荣。被执行人:冯锋,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慈溪市意彩足浴休闲中心所有的空调、彩电、室外大屏幕、洗脚器具等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