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万湾、曹克勤与项碧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湾,曹克勤,项碧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6号原告:万湾。原告:曹克勤。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碧映。委托代理人:裘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湾、曹克勤与被告项碧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湾、曹克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湾、曹克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湾、曹克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湾、曹克勤共同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