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淑婵与黄骅市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婵,黄骅市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917号原告:张淑婵,农民。被告:黄骅市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婵与被告黄骅市荣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婵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