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指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东营汇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吴其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汇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吴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鲁05指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汇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其云申请执行人东营汇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其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482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2015)东仲字第482号裁决书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