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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运动、豆彩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运动,豆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审6号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凤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雷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洁、王尚,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房村镇服务站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运动,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豆彩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王运动、豆彩艳作出铜计征决字(2013)1130039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10191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且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10191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款额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王运动、豆彩艳作出铜计征决字(2013)1130039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