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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7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鹏与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97-1号原告:高鹏。被告: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周美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诉被告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案外人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高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丕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