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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碎坤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刑更1号罪犯陈碎坤。2015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5)温平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碎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泰顺县司法局于2015年12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碎坤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泰顺县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陈碎坤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12月11日1时许,在泰顺县罗阳镇飞龙路92号房屋内嫖娼被查获,泰顺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陈碎坤撤销缓刑。本院认为,罪犯陈碎坤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温平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碎坤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二、对罪犯陈碎坤收监执行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海婴审 判 员 伍增荣审 判 员 杜国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孙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