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雄与被执行人陈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雄,陈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雄。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燕君。申请执行人陈金雄与被执行人陈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燕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金雄价款15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18万元。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2029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燕君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房产信息,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贷款68万元,并已被本院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查封该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陈燕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