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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环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倩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环行初字第26号原告李倩。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倩负担。审 判 长  吴成军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宗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