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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丁雷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丁雷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超丁雷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丁雷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阳光花苑10号楼2单元1503室谢超的房屋备案信息及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丁雷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阳光花苑10号楼2单元1503室谢超的房屋备案信息。二、将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阳光花苑10号楼2单元1503室过户至丁雷名下(身份证号654001197704060312)。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