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祁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XX秀与被执行人李仁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秀,李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祁执字第39-5号申请人执行人XX秀,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仁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07)祁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仁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仁明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08)祁执字第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李仁明在祁东县市管局退休工资1000元/月,直至扣满30000元为止。因被执行人李仁明的退休工资自2015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卡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钿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