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曾亚梅与杨佳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亚梅,杨佳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91-1号申请执行人曾亚梅,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佳玮,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亚梅与被执行人杨佳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佳玮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曾亚梅支付赔偿款84590.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8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佳玮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673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佳玮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