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14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贾文国,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