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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耿坤、梅妍妍等与李心志、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坤,梅妍妍,李心志,蒋玉英,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02-1号原告耿坤,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梅妍妍,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心志。被告蒋玉英,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心志之妻。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心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坤、梅妍妍与被告李心志、蒋玉英、永诚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坤、梅妍妍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小麦(300万斤)及冻结在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演集信用社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使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的全部厂房、设备、小麦(300万斤);二、冻结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在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演集信用社账户(账号为00×××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