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德州志鹏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德州志鹏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张雪峰,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德州志鹏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峰诉被告德州志鹏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