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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邱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承德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泽亮,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宁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某某系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大代表,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之规定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30日以丰人常(2015)27号文件作出批复,许可我院对王某某进行刑事审判。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人大主席,按照镇党委分工,自2011年3月25日至案发负责该镇张唐铁路拆迁工作。2012年12月2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敖某某(已另案处理)和会计贺某某到波罗诺镇找王某某要求领取该村四个村民小组(一组、五组、六组、七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按规定领取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须提供西沟村村民小组占地补偿分配方案,并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王某某身为该镇分管张唐铁路拆迁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审核发放工作,在西沟村没有提供两个村民小组(一组、六组)铁路占地补偿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在西沟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位收费专用票据》上签字,审核同意西沟村领取四个村民小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157万元。经波罗诺镇镇长审批同意,西沟村村书记敖某某、村会计贺某某持该票据到波罗诺镇财政所领取补偿款。时任波罗诺镇财政所现金出纳的被告人邱某某未按照规定将西沟村四个组的补偿款拨付到西沟村委会账户,而是将157万元补偿款转到敖某某个人账户上。敖某某领回此款后,将该村五组、七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715832.00元发放给村民,剩余一组、六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854168.00元,被其去澳门赌博输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人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但其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其一人的行为所引发,希望法庭结合其在本案中所负的责任状况判处刑罚。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波罗诺镇关于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发放程序说明》的形成时间是2015年,本案案发时间是2012年,故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只适用于虎蓝铁路,而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张唐铁路。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人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和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未进行辩解。邱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邱某某的渎职行为与补偿款的流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实际是敖某某违法行为造成的;西沟村没有自己的对公账户,且波罗诺镇农经账户已被查封不能拨付,西沟村村民对占地补偿款打入敖某某个人账户的情况提前是知情的,而且也认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邱某某是在西沟村民着急要钱的情况下才将钱打入了敖某某的个人账户,其目的是避免激化矛盾,而不是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且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人大主席,经波罗诺镇党委会确定领导人职责分工,其负责张唐铁路在波罗诺镇占地补偿款的审核发放工作。依相关规定,张唐铁路占地补偿的发放应按照丰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拆迁占地补偿标准,由拆迁办根据相关协议核准补偿金额,向有关乡镇政府拨付补偿资金。乡镇政府与被拆、迁、占的村、组、户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占的村、组、户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拆、迁、占任务后,各乡镇政府及时兑付补偿费。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经被征地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讨论同意后确认,并根据分配方案制作花名表,一并交镇政府审核。领款时除需要有分配方案和花名表外,还需由村开具票据,找波罗诺镇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可凭票据到镇财政所办理放款手续,财政所会根据村提供的花名表,将补偿款项中属于村民的部分直接打入相关村民的个人账户,归村集体的部分打入镇农经专用账户。2012年12月2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西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敖某某和会计贺某某到波罗诺镇找被告人王某某要求领取该村四个村民小组(一组、五组、六组、七组)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王某某在敖某某没有提供一、六两个小组铁路占地补偿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在西沟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位收费专用票据》上签字,审核同意敖某某领取四个村民小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157万元。波罗诺镇镇长签批后,西沟村村书记敖某某、村会计贺某某持该票据到波罗诺镇财政所领取补偿款。时任波罗诺镇财政所现金出纳的被告人邱某某未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西沟村四个组的补偿款拨付到波罗诺镇农经专用账户,而是将157万元补偿款转到敖某某个人账户内。敖某某领回此款后,将该村五组、七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715832.00元发放给村民,剩余一组、六组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854168.00元被其去澳门赌博输掉。另查明,本案案发后经过波罗诺镇政府协调争取,西沟村第一、第六村民小组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补偿。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丰宁检察院出具的《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各一份,共计三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本案由丰宁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尔后该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二被告立案侦查。2、丰宁检察院出具的《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情况报告》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各一份,共计三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经丰宁检察院提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3、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的工作简历各一份,共计两份,分别附有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该组证据用以证实二被告的身份及任职状况。4、中共波罗诺镇委员会2012年6月份与同年7月13日的会议记录各一份,中共波罗诺镇委员会波发(2011)8号《关于领导班子分工通知》一份,波罗诺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金出纳员岗位职责》一份,共计四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经波罗诺镇党委会确定领导人职责分工,负责张唐铁路在波罗诺镇的拆迁工作及波罗诺镇出纳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义务。5、丰宁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波罗诺镇政府、波罗诺镇西沟村委会三方签订的《张唐铁路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合同后附《西沟村张唐铁路红线占地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计两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西沟村被征收土地的具体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6、波罗诺镇财政所2011年12月份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河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两份,张唐铁路(丰宁段)红线内征收土地补偿拨付通知单一份,波罗诺镇西沟村借条复印件一份,共计四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丰宁拆迁办拨付给波罗诺镇的占地补偿款总计为7634747.00元,另2011年9月28日,西沟村曾向拆迁办借款20000.00元,后于12月15日归还。7、波罗诺镇财政所2011-2012年专项资金账复印件四页,波罗诺镇财政所2012年12月24日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收款人为敖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一份,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位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票面金额1570000.00元,该份票据背面有王某某签字,正面有王某某签字。该组证据用以证实波罗诺镇财政所向西沟村支付了土地补偿款1570000.00元,该部分款项打入了敖某某的个人账户。8、波罗诺镇西沟村五组、七组的张唐铁路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复印件各一份,共计两份,后附两个组的花名表。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西沟村五组、七组已形成了补偿款分配方案。9、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取的敖某某个人账户×××的明细账一份。该份证据用以证实西沟村占地补偿款打入敖某某个人账户后的支取状况。10、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起诉意见书、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平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共计三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敖某某以抢劫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1、《波罗诺镇关于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发放程序说明》、《汤河乡关于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发放程序说明》、《南关乡张唐铁路林木、土地登统及补偿拨付情况说明》、丰宁地方拆迁办出具的《关于张唐铁路征收土地协议的说明》、原波罗诺镇镇长许树国出具的关于波罗诺镇张唐铁路项目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说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丰宁铁路建设拆迁补偿标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分配及土地调整指导意见》、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张唐铁路建设征占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一份,共计十份。该组证据用以证实张唐铁路的占地补偿须按照丰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拆迁占地补偿标准,由拆迁办根据相关协议核准补偿金额,向有关乡镇拨付补偿资金。乡镇政府与被拆迁占村、组、户签订拆、迁、占补偿协议,被拆、迁、占的村、组、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占任务后,各乡镇政府及时兑付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必须经被征地农民小组2/3以上村民讨论同意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批准。波罗诺镇人民政府要求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与村民通过会议达成协议后,形成铁路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在征求村民同意后,由村开具票据找村主任签字后找波罗诺镇政府进行审批,才可到镇财政所办理拨款手续。12、波罗诺镇镇长王某甲的证言三份,该组证言关于波罗诺镇占地补偿款规定发放程序的叙述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程序相一致,王某某另表示,在157万元补偿款拨付之前,敖某某和贺某某曾以“快过年了,村里不少人因为补偿款发放问题老上访”为由多次到镇里要求领款。2012年12月24日,敖某某、贺某某拿着镇人大主席王某某审批的农村合作专用票据来找其签字,二人保证回去给剩下没有分配方案的两个组村民做工作,顺利把占地补偿款发放下去。于是王某就在王某某审批过的票据上签了字,之后敖某某、贺某某便拿着签过字的票据到镇财政所把钱领回去了。13、波罗诺镇西沟村会计贺某某的证言两份,该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4日其与敖某某去镇里找王某某领西沟村四个小组的占地补偿款。王某某说镇开会同意把四个小组占地补偿款都发放下来,于是贺某某就开了村专用票据,经王某某和镇长签字后,到镇财政所找现金出纳邱某某领钱。邱某某问钱打到哪,贺某某就拿出电话给镇农经站长韩某某打电话联系,后来因为韩某某在县里开会,老百姓又着急要钱,经过商量,邱某某就把这笔钱打到敖某某账户了。在财政所领补偿款的时候在场的只有敖某某、贺某某还有邱某某三个人。14、波罗诺镇财政所所长布某某的证言一份,该份证言关于波罗诺镇占地补偿款规定发放程序的叙述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程序相一致,其另表示不清楚西沟村的钱什么时间领的,该笔补偿款是由财政所现金出纳邱某某拨付给敖某某的。15、原西沟村书记敖某某的证言两份,该份证言关于2012年12月24日领取西沟村占地补偿款过程的陈述与贺某某的证言一致,其另表示西沟村占地补偿款中的854168.00元被其去澳门赌博输掉了。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一组,该组供述关于波罗诺镇占地补偿款规定发放程序的叙述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程序相一致,王某某另表示,其自2006年任波罗诺镇人大主席,负责铁路占地及林木补偿款的发放,房屋拆迁,并负责协调与铁路有关的事宜。在镇财政所给敖某某拨付补偿款之前,敖某某和贺某某就多次以村民要上访为由,到镇里要求先领取铁路占地补偿款后再回去做村民工作形成分配方案。其与王某某商量了此事后,决定等下次敖某某、贺某某再来要占地补偿款就发给他们。2012年12月24日,敖某某和贺某某又来领取补偿款,在经王某某签字后,敖某某、贺某某就找王某某去了,至于怎么发的钱王某某表示不清楚,钱打到敖某某的个人卡上的消息其是在敖某某被抓后才得知的。17、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该组供述关于波罗诺镇占地补偿款规定发放程序的叙述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程序相一致,邱某某另表示,2012年12月24日,敖某某、贺某某拿了一张有王某某和王某某签字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据找其报钱。因为没有分配花名表,西沟村也无村专用账户,其不知道往哪个账户打钱。当时在场的有敖某某、贺某某、王某某与其一共四个人,后来经过商量,就把补偿款157万全都打到了敖某某的账户,之后敖某某把有分配方案的70多万发给了村民,剩下的80多万被敖某某赌博输了。18、《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拨付占地补偿款情况的检验报告书》一份,并附带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各一份,该鉴定意见为邱某某在给西沟村转占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资金失去监管和控制。关于公诉机关提交证据中,被告人王某某存有异议的部分,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意在证实张唐铁路占地补偿款发放的标准流程,而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一致,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纳。另被告人邱某某虽在供述中表示敖某某在财政所领款时,被告人王某某亦在场,但结合王某某本人的供述与证人敖某某、贺某某的证人证言,本院对邱某某供述中的该部分内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为波罗诺镇分管张唐铁路补偿款发放工作的主管领导,邱某某身为波罗诺镇财政所现金出纳,其二人在履职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波罗诺镇西沟村一组、六组的占地补偿款如不按程序审批发放则有被敖某某私自挪用的可能,在客观上给敖某某提供了挪用公款的机会,致使集体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二被告并非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另因案发后,经波罗诺镇政府协调,西沟村一组、六组的村民已得到了相应数额的补偿,至此本案的社会影响已降至最低,故本着处理过失类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依法对二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世魁代理审判员  屈文君代理审判员  金哲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东第7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