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传英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吕家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传英,吕家保,惠小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煜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英,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家保,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小梅,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传英、吕家保、惠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15元,减半收取600.5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尚春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