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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小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玲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农科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宝。委托代理人饶华孙,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小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骥审 判 员  熊钦泉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