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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