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冬强与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韩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桑平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冬强。上诉人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在盱眙县境内属于较大的企业法人,且双方当事人所涉矛盾经多部门及单位协调未果,人员多次发生冲突,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该案应当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盱眙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一起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标的额在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内,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江苏浙长电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是盱眙县境内较大的企业法人。自2015年10月份以来,双方当事人所涉矛盾经多部门及单位协调未果,发生堵阻公司大门,人员发生冲突纠纷,经公安部门多次出警处理,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非仅在基层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纵然上诉人系盱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规模较大的企业法人,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纠纷,但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存在重大影响,因而原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王百川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 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