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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66号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东正国际自由港。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黎,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秀雷。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秀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秀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