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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与肖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肖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经营者刘俊杰,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B1-109。负责人刘俊杰,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林宏建、陈俊雄(特别代理),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东,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莆田市荔��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与被告肖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冠荔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间向原告购买材料,后被告迟迟未支付部分材料货款,双方遂于2014年1月27日对截止2013年12月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书写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173797元。现原告有资金需求,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379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还贷利息为标准计付的违约金。被告肖文东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刘俊杰系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业主;三、被告人员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四、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7日对截至2013年12月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材料173797元。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肖文东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肖文东向原告购买材料款,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兹欠力宝材料款共计壹拾柒万叁仟柒佰玖拾陆元整(173796元),结至2013年12月份。欠款人:肖文东2014.元.27”。因被告未偿还货款,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肖文东共结欠原告173796元货款,被告应予偿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379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还贷利息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文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力宝皮业商行货款人民币173796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被告肖文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冠 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郑冰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