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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嘉兴嘉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嘉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605号申请人嘉兴嘉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丽正路11号2幢2楼。被执行人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兴嘉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厂区也已被秀洲区人民政府接管,申请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无从查找,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秀洲区人民法院寄送了本案的参与分配函,等待秀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时参与分配,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6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武圣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