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犯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董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董某乙家中,盗走银白色的跑王牌电动三轮车1辆及三轮车上的小麦2袋。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又到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辛某家欲撬窗进屋实施盗窃时被辛某发现,后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000元,被盗小麦价值156元,共计价值115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失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物证;2、证人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董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董某乙家中,盗走银白色的跑王牌电动三轮车1辆及三轮车上的小麦2袋。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又到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辛某家欲撬窗进屋实施盗窃时被辛某发现,后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000元,被盗小麦价值156元,共计价值115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于。(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本案被盗电动三轮车及小麦已发还被害人。(5)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盗窃的物品情况。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11时许,我到我姑家借东西,发现我姑家的大门敞开着,屋里被翻得乱七八糟的,家里的电动三轮车及三轮车上的两袋小麦被盗。3、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4日14时许,我在楼上午睡,听到楼下有响声,走到楼下看见一名男子跑了,我家一楼的防盗窗被撬开了三根,我接着打电话报了警。4、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4日11时许,我侄子董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中午我回到家,发现屋里有翻动的痕迹,家里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车上还有两袋小麦,于是我就报警了。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4日10时许,我翻墙进入董庄村一户人家家里,将这家的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两袋小麦偷走了。到了下午15时许,我又到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一个村里,用铁棍撬一户人家的窗户时被发现了,我被这家人抓住了。6、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000元,被盗小麦价值156元。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又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相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