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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河区天智水井工程队与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天智水井工程队,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天智水井工程队,住所地沧州市,系个体工商。经营者牛智军。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孙雪飞,系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路三里庄农资公司。负责人孙森义。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天智水井工程队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三里家园2#、3#楼的降水工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其中《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为646335元,被告仅支付100000元,;补充协议项下工程款22500元始终未支付。两项共计工程款568853元。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56885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天智水井工程队工程款568853元。如逾期未支付,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诉讼费4744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