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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寇冠玉、寇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冠玉,寇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266号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洪德,职务:经理。被告寇冠玉,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寇永生,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冠玉、寇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寇冠玉、寇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