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伏利全与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利全,王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01号原告:伏利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怀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利全与被告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伏利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明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