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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伏利全与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利全,王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01号原告:伏利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怀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利全与被告王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伏利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明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