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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季学壮、季会丰等与季学多、郑爱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季学多,郑爱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6号原告:季学壮。原告:季会丰。原告:季伟萍。原告:季德凯。法定代理人:季会丰。被告:季学多。被告:郑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与被告季学多、郑爱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