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季学壮、季会丰等与季学多、郑爱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季学多,郑爱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6号原告:季学壮。原告:季会丰。原告:季伟萍。原告:季德凯。法定代理人:季会丰。被告:季学多。被告:郑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与被告季学多、郑爱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季学壮、季会丰、季伟萍、季德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