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黎锐铭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锐铭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锐铭,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岑俐利、韦璐,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锐铭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锐铭及其辩护人岑俐利韦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黎锐铭以其子黎佳进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已被湖北省警方抓捕归案,急需用钱代为退赔给被害者或为其子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被害人江某丙贤出具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抵押,以签定房屋转让协议的手段,骗取江某丙贤44万元。事后,黎锐铭并未将非法占有的财产用于帮助其子退赔给受害者,而是挪作他用。至案发时止,黎锐铭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妻子阮某代为向江某丙贤退还赃款1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锐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黎锐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锐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其提供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给被害人江某丙贤实际是想向被害人江某丙贤借高利贷,第一次借款15万元时,支付了7500元的利息给被害人江某丙贤,��二次借8.4万元时,被害江某丙贤扣除了4000元的利息,实际只借到了80000元,第三次借了21万元时,支付了1万元的利息。辩护人岑利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认罪态度较好及主动退回赃款的从轻处罚情况,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锐铭以其子黎佳进因犯涉嫌网络诈骗罪急需用钱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与向被害人江某丙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其位于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被害人江某丙贤。被告人江某丙贤及其妻子阮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名。当天,被害人江某丙贤通过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向被告人黎锐铭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转帐了15万元,被告人黎锐铭与其妻子阮某向被害人江某丙出具一张收到被害人江某丙贤15万元的收据;被告人黎锐铭向被害人江某丙贤交付了虚假的宾国用(2004变)第728号土地使用证及宾阳县房权证宾州镇第字××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害人江某丙贤。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江某丙贤通过上述帐号再次将21万元房屋款转给被告人黎锐铭,被告人黎锐铭于同日出具了一张收到江某丙贤交来的购买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款21万元的收据给被害人江某丙贤。案发后,被告人黎锐铭的妻子阮某于2015年1月20日通过江某乙退了1万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于2015年2月3日,阮某通过黎锐福退了15万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于2015年5月25日退回了3000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的父亲江某甲;于2015年7月25日退回了2000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的父亲江某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9日,江某丙贤到宾阳县公安局报案称��2014年10月31日,黎锐铭以其儿子被抓急需钱为由,伙同其妻子阮某利用假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作抵押,与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以115万元价格将其居住的仁爱街183号房屋转让给江某丙贤,协议签订后,黎锐铭先后收取了江某丙贤购房预付款15万元和39万元,然后个人挥霍。宾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锐铭于1955年6月2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宾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侦查被害人颜某被诈骗一案中,通过伏击守候在宾阳县宾州镇新宾街将黎锐明抓获。4、《房屋转让协议》,证实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黎锐铭与被害人江某丙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人黎锐铭将其位于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被害人江某丙贤,当天被害人江某丙贤支付了15万元给被告人黎锐铭,被告人黎锐铭将该房屋的宾州镇第字××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宾国用(2004变)第728号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害人江某丙贤。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黎锐铭与被害人江某丙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将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的宾国用(2004变)第728号土地使用证及宾阳县房权证宾州镇第字××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害人江某丙贤。6、收据,证实2014年10月31日,黎锐铭、阮某收到江某丙贤的15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4年10月31日,被害人江某丙贤通过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向被告人黎锐铭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转帐了15万元。8、收据,证实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锐铭收到被害人江某丙贤交来的购买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款21万元。9、转帐交易成功,证实2014年12月12日,被害人江某丙贤通过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向被告人黎锐铭帐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帐户转帐了21万元。10、宾阳县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股的《证明》,证实宾国用(2004变)第728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韦成新,土地座落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开发区中行小区8号;身份证号码为××的黎锐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宾国用(2008变)第41号,土地座落位于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共有人为黎美昇、黎锐锋、黎锐锦、黎锐铭、黎锐福。11、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档案室的《证明》,证实黎锐铭(身份证号码为××)的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12、收据、收条,证实被告人黎锐铭的妻子阮某于2015年1月20日���过江某乙退了1万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2015年5月25日退回了3000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的父亲江某甲;2015年7月25日退回了2000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的父亲江某甲;2015年2月3日,阮某通过黎锐福退了15万元给被害人江某丙贤。13、(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黎锐铭的儿子黎佳进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罚金未缴纳。14、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黎锐铭、黎锐福两兄弟是十多年的朋友关系。2014年10月31日,黎锐铭对其说:前几天,其儿子因QQ诈骗被湖北警方抓去了,急需80万元去救儿子,所以决定将现住的座落在新宾仁爱街183号的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掉,让其联系看是否有人要买房。其联系了江某甲后,即与江某甲及江某甲的儿子江某丙贤一起到黎锐铭家即新宾仁爱街183号的四楼去商谈买卖房屋一事。去到黎锐铭家时,黎锐铭已将新宾仁爱街183号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摆在茶几上,并让江某丙贤先看证后再讨论价格。江某丙贤和江某甲看过房产证和土地证后,黎锐铭和其妻子阮某都提出说是因为急需钱去湖北救其儿子才决定将房屋以最低价120万元的价格卖掉。经他们双方协商,以115万元的价格成交。江某甲写好《房屋转让协议》后,黎锐铭和阮某在该协议签字并按手印,阮某还写了一张收款收据并签字后又给黎锐铭签字后才交给江某丙贤。当天,江某丙贤和黎锐铭一起到新宾的农行转帐15万元给黎锐铭。后来,江某丙贤又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又付了8万元,2014年12月12日又付了21万元给黎锐铭,合计共付了44.4万元给黎锐铭,这三次付款其均在场。2015年元月份,黎锐福打电话给其让其到黎锐铭家里,有重要事情商量。其��黎锐铭家里后,才得知黎锐铭因造假房产证和他人合伙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给江某丙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是假的。15、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江某乙介绍说黎锐铭的儿子因QQ诈骗被湖北警方抓去了,急需将座落在新宾仁爱街183号的房屋卖掉去急儿子。当天中午1时许,其与儿子江某丙贤、江家式去到黎锐铭家即新宾仁爱街183号的四楼客厅商量房屋转让事宜时,黎锐铭向其出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摆在茶几上让其看,江某乙也拿来看,也在旁边附和说黎锐铭急需钱的事实。黎锐铭的妻子也拿房产证和土地证来看,边看边说要不是为了救儿子也舍不得卖房子。然后黎锐铭报价120万元,最后经协商,以115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当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房屋转让协议是其写的,然后黎锐铭和阮某签字、按手印,接着阮某写收据。按协议约定需要先付15万元首付,余款待黎锐铭协助办理房屋转户手续并交房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转户手续并交房和付清房款。协议签订后,黎锐铭就和其儿子江某丙贤到新宾农行转帐15万元到黎锐铭的名下。转帐回来后,黎锐铭就将宾阳县房权证宾州镇字第××号的房产证和宾国用(2004变)728号的土地证交给江某丙贤。后来,黎锐铭多次以急用钱救儿子打电话来索要房款,后来又与江某乙到其家里,要求至少要先付50万元,才能救出他的儿子。其和儿子江某丙贤就同意付房款给黎锐铭,江某丙贤就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又付了8万元,2014年12月12日又付了21万元给黎锐铭。2014年12月28日,其和儿子江某丙贤到黎锐铭家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阮某说黎锐铭出差武汉没有回来。过了几天才听说黎锐铭因买卖房屋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抓了,其与儿子江某丙贤便拿黎锐铭给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到房管所和国土局了解,才发现这两个证件都是假的。2015年元月份,黎锐福打电话给其让其到他家里,有重要事情商量。其到黎锐铭家里后,黎锐福说:黎锐铭因造假房产证和他人合伙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给江某丙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是假的,希望其与儿子江某丙贤不要报警,原来江某丙贤付给黎锐铭的钱由黎锐铭的三兄弟筹钱归还。2015年2月初,阮某用黎锐福的银行卡转帐了15万元给其和儿子江某丙贤;2015年1月20日又通过江某乙退回了1万元,后来又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退回了3000元,2015年7月25日退回了2000元。16、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黎锐铭的妻子。2014年11月,其儿子被公安机关抓后需要钱去赎人,其丈夫黎锐铭就到处去找钱,后来其也不知道黎锐铭是如何找到江某甲,并向江某甲借了15万元。至于为什么又与��某甲的儿子签订了房屋转让手续的,其也不清楚,黎锐铭让其也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其也签了。其家所住的房屋是其丈夫家三兄弟共有,是否办有证其也不清楚。案发后,黎锐铭向江某甲借的15万元,已归还给江某甲了。17、被害人江某丙贤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1日,江某乙介绍说黎锐铭的儿子因QQ诈骗被湖北警方抓去了,急需将座落在新宾仁爱街183号的房屋卖掉去救儿子。当天中午1时许,其与父亲江某甲、江家式去到黎锐铭家即新宾仁爱街183号时,看到房子位置不错,也值一百多万元,就在黎锐铭家的四楼客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黎锐铭家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子作价115万元,由其先付15万元作定金,剩下的待完办转让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其和黎锐铭及阮某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黎锐铭和阮某写了一张收到其15万元购房款的收据给其,其就与黎锐铭到新宾农行转帐15万元到黎锐铭的名下。黎锐铭也把他家写有他名字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其。后来,黎锐铭以他儿子的案件要开庭需要退钱给人家为由,被害人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网银转了21万元给黎锐铭,黎锐铭也于当日写了一张借条给其。2015年初,其听说黎锐铭是专门提供假证件骗人家钱的,就叫朋友查了黎锐铭提供给其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知道这两个证件都是假的。黎锐铭提供给其的是和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房屋的证件,一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件号为宾阳县房权证宾州镇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60平方米;土地证号宾国用(2004变)7**号,房屋所有权人黎锐铭,房屋座落在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83号,使用权面积为660平方米。两本证及房屋转让合同、黎锐铭写的收条都提交复印件给公安机关了。后来,黎锐铭被���后,阮某通过黎锐福退了15万元给其,2015年1月20日又通过江某乙退回了1万元,后来又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退回了3000元,2015年7月25日退回了2000元。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锐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他人财物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锐铭的亲属代其退赔16.5万元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锐铭的犯罪金额为44万元,因其中的8万元是被告人黎锐铭向被害人江某丙贤借的,被告人黎锐铭出具了借条给被害人,该借条上既约��借款的期限,又约定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该8万元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黎锐铭与被害人江某丙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用虚假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骗取被害人江某丙贤的36万元。为严肃国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锐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锐铭退赔195000元给被害人江敬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华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立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