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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小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杨柳片区(西)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向世军,总经理。上诉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顺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83号民事判决,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上诉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